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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外籍配偶撫育在臺未成年子女應保障永久居留權益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修正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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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16 00:10:0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外籍配偶撫育在臺未成年子女應保障永久居留權益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修正

內政部於日前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明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3條第4款所定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指外國人永久居留期間滿五年後,往前推算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避免移民署廢止永久居留許可而造成日後認事用法不必要的困擾。

內政部指出,為符實務運作所需,新修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的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若是在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的案件或不符或欠缺的資料須至海外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者,其補正期間為三個月。同細則第11條則明定未兼具外國國籍的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者,由內政部移民署準用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人聘僱許可規定審核。

此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的外國籍配偶因國人配偶死亡、遭受家庭暴力離婚或撫育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等情形,經內政部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規定許可居留或依同法第31條第4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准予繼續居留者,依新修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仍應保障其申請永久居留的權益。

內政部最後表示,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3條第4款規定,對永久居留期間,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為避免造成日後認事用法不必要的困擾,新修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之1規定,永久居留期間,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是指外國人永久居留期間滿五年之後,往前推算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其年之計算自核發外僑永久居留證之翌年起的一月一日開始計算。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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