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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有效促進團體協約簽訂 勞動部發布團體協約撰擬條款注意事項及參考案例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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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20 00:19:3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提示 6 大注意事項有效促進團體協約簽訂 勞動部發布團體協約撰擬條款注意事項及參考案例

勞動部於日前訂定「團體協約撰擬條款注意事項及參考案例」,針對影響團體協約條款效力六大問題提出注意事項,並彙整過去勞資雙方曾簽訂的團體協約,有利於穩定勞資關係及提升會員福祉等優於法令條款,提供勞資雙方在撰擬團體協約條文時的參考,將有助於縮短勞資雙方團體協商時程。

勞動部說明,一般事業單位與工會雖有簽約共識,但因缺乏協商實務經驗及法律專業,就團體協約法第12條第1項所定「團體協約得約定事項」的內容,實際上應當如何形成條款文字並不熟稔,而在借鑑參考其他團體協約條款時有使用錯誤的情形,故勞動部於去(一百十二)年訂定「團體協約撰擬條款注意事項及參考案例」,第一部份提供勞資雙方簽訂有效團體協約六大應注意事項,包含履行義務的對象及履約方式應具體明確;條款用語宜與現行勞動法令用語一致;相同類型的條文應列在同一章節;援引事業單位內部規章辦法除應載明版本及制定日期,並應列為附件;應注意最新法律修正,例如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夜間工作的規定已經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宣告失效,若曾約定相關條款,即應配合刪除或重新修訂以符合現行法制。

第二部份則是蒐集過去勞資雙方曾簽訂的團體協約,篩選優於法令或有利提升勞工權益等條款,提供「引言」、「工資、工時、津貼、獎金等」、「調薪、利潤分享、員工酬勞、員工持股信託等」、「退休、撫卹、職業災害補償等」、「人事獎懲與調動、員工申訴等」、「工會組織與活動」、「工會安全條款」及「和平義務及爭議處理」八大類例示條款,使勞資雙方在進行團體協約條文擬定時,都能找到類似條文參考。但須特別注意,列舉條款僅為示例,勞資雙方實際進行協商時,仍應依單位企業規模、營業狀況、勞動條件現況、勞資關係需求等,朝符合單位實際情形及需要的協約內容來擬訂,不宜直接援引照錄。

勞動部最後提醒,企業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可達到強化事業單位營運效能、提升勞工勞動條件、優化雇主與工會間勞資關係的效益,歡迎勞資雙方至勞動部網站下載參考,勞動部將持續滾動式更新,適時增補相關條款內容,以提供勞資雙方團體協商必要的協助。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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