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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水措計畫審查規範 環境部修正審查管理辦法
環境部日前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使核發機關對許可審查的規範更明確,有助提高行政效率,避免遲不發證之情事發生,另提醒涉二類以上許可之事業,未來許可申請、變更或展延時須先繪製污染流向示意圖,如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須同時提出。
為利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時有所依循及可期待性,新修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45條,明定核發機關受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之申請、變更或展延之審查原則,如核發機關審查水措計畫或許可證之申請、變更或展延,不得以任何形式之處分增加法規未明定之義務,及核發機關因水措計畫或許可證之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得隨時更正。另就水措計畫或許可證之展延審查,規定核發機關得予變更原核准登記事項情形。
為推動各類環保許可整合業務,省減相關行政及管理作業,新修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49條之1,明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前,須先繪製空氣、水、廢棄物、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污染流向示意圖,其有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者,須同時提出。但可提出未實質涉及者,不在此限,未同時提出者,核發機關得繼續審查。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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