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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金融業分支機構面臨道路寬度 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內政部(1/17)日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放寬住宅區設置金融業分支機構面臨道路之寬度限制,以面臨道路寬度十公尺以上為基準,鼓勵金融業者於金融服務欠缺地區設置金融業分支機構。
目前金融服務較為欠缺之鄉、鎮地區,多位於偏鄉地區,為鼓勵金融機構於該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並考量部分臺灣省轄鄉街計畫住宅區劃設十二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不足,新修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第4款中段規定,放寬設置金融業分支機構面臨道路之寬度限制。復考量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11條有關市區道路車道寬度規定及設置金融業分支機構帶來之人流及車流,為避免交通問題,該等分支機構至少應面臨十公尺以上寬度之道路。
至條文所稱金融業分支機構,依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指銀行之國內分行及簡易型分行,及信用合作社之分社及簡易型分社。又因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係僅就土地及建物容許使用予以管制,新修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本文規定,係僅就土地及建物容許使用管制,刪除「許可」二字。另為利明確,同條項拆分款次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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