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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保險業聘請複核精算人員作業程序並加強人員管理 金管會修正辦法
金管會日前修正「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考量實務作業程序需求人員,並配合我國於一百十五年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及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相關工作,本次修法強化外部複核精算的聘請資格條件,同時修正有關各種準備金的核算說明。
金管會說明,為強化複核精算人員之資格條件,新修條文第2條增訂該等人員應曾擔任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五年以上,始得充任,並排除修正前曾充任該等人員者得不受五年以上的限制。並配合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修正案相關內容,新修條文第7條第1項第2款調整有關各種準備金的核算說明。
金管會表示,鑒於現行保險業於聘請複核精算人員時,有未於契約書中約定聘請期間的情形,使辦理次一次複核作業前,需先提報董事會通過及報主管機關,以終止聘請,新修條文第4條及第5條明定,保險業應於契約書中約定聘請期間,且僅於提前終止聘請時,除了應以書面向主管機關陳報終止聘請的原因外,還要參酌簽證精算人員停止指派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指派的規定,增訂提前終止聘請複核精算人員,應於三個月內重新聘請,以及增訂不得聘請三年內曾擔任該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者,充任複核精算人員,以簡化作業程序並明確各年度複核精算人員責任,同時強化複核精算人員的管理。
此外,為配合我國自一百零八年起將淨值比率納為評估保險業清償能力指標之一,並明定資本適足的標準包括資本適足率達一定比率,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百分之三,新修條文第8條規定,若保險業最近二年度有未符合資本適足的情形,應每年進行複核作業。若符合資本適足的情形,財產保險業、專業再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每五年及每三年進行複核作業。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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