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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擴大應揭露個別董監事酬金範圍 金管會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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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2-7 00:14:3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擴大應揭露個別董監事酬金範圍 金管會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23)日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0條及第39條條文」,擴大上市上櫃保險業應揭露個別董監事酬金的範圍條件,以提升上市上櫃保險業董監事酬金資訊揭露的透明度及促進董監事酬金與員工薪資的合理性,並配合本次修正條文,調整施行日期。

金管會表示,為了循序擴大對公司治理評鑑結果採差異化管理,及提升董監事酬金資訊透明度,故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0條第2款第1目之6,將現行上市上櫃保險業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一級距者應揭露個別董監事酬金的條件,擴大為最後二個級距。同時,為了引導獲利保險業適度與員工分享經營成果,及透過資訊揭露的市場監督機制強化企業履行其社會責任,同條第2款第1目之8增訂最近年度稅後淨利增加百分之十以上的上市上櫃保險業,倘非擔任主管職務的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較前一年度增加者,應揭露個別董監事酬金。

此外,為強化上市上櫃保險業董監事酬金發放的合理性及與公司獲利的關聯性,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0條第2款第1目之9明定,上市上櫃保險業最近一年度稅後損益衰退達百分之十且逾新臺幣五百萬元,及平均每位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增加達百分之十且逾新臺幣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以提升公司治理品質。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考量一百十五年保險業適用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資本適足率的法定標準將依新規定辦理,故將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0條第2款第1目之2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二百」修正為資本適足率低於「法定標準」。配合此次修法,同準則第39條規定,本次修正除第20條第9款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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