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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擴大利得沒收剝奪非法財產 憲法法庭:不違憲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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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2-11 00:29:1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擴大利得沒收剝奪非法財產 憲法法庭:不違憲

憲法法庭(1/26)日針對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作成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認為法院綜合一切事證,認定行為人所得支配犯罪所得以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高度可能性是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收,未違憲。而刑法第2條第2項涉及該條項規定部分,無涉罪刑法定原則,也無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

有夫妻製造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販售牟利,經檢察官持兩張搜索票指揮員警,同時分別前往二人製造毒品的租屋處及居所執行搜索,分別扣得現金三千三百零二萬七千七百元及一千兩百萬元。嗣後檢察官認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再次前往居所逕行搜索,並扣得現金五千兩百零六萬六千元。案件經審理後,法院認為其中的九千兩百八十七萬元屬於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應共負擴大利得沒收責任,宣告沒收。男子認為法院無庸確信特定違法行為所得,即可沒收人民財產,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且認為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的法律,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溯及適用於施行前的行為,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向憲法法庭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表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所定擴大利得沒收是立法者所創設非以定罪為基礎的沒收制度,目的在於剝奪違法行為的不法利得,並阻斷該不法利得繼續用於違法行為。從其目的、效果及性質而言,與一般犯罪所得沒收相同,屬於回復合法財產秩序並預防未來再犯罪的措施,自無涉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此外,所指「有事實足以證明」,應由檢察官就就擴大利得沒收要件,負舉證責任;法院則綜合一切事證,認定行為人所得支配犯罪所得以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高度可能性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即為已足。就此而言,未違反公平審判原則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意旨。

憲法法庭指出,自不法利得所得產生的時間點開始,不法財產秩序已然形成,且行為人支配不法利得的狀態仍繼續存在至該犯罪所得被剝奪時為止。因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雖導致刑法第2條第2項適用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前已發生的其他違法行為所得,然而因不法財產秩序於該條規定施行後,仍繼續存在,屬不真正溯及既往的法規範,並未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且立法者為彰顯法秩序的公平性及不可侵犯性、強化人民對於法的信賴及確保社會依合法秩序穩定運作等重大公益,使其適用於修正施行前的擴大利得沒收,並不違背信賴保護原則。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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