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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新市鎮開發及增加產業進駐 修正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內政部、財政部及經濟部日前會銜修正「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此次修法主要放寬投資者在劃定公告稅捐減免範圍後至申請投資計畫書前所購置的建築物,可納入投資計畫減免項目,為新市鎮帶來發展新動能及促進周邊整體發展,也有助擴大國內就業與產業競爭力。
考量新進駐新市鎮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分公司於劃定範圍內尚無建築物門牌可供公司設立登記,於劃定範圍公告後至受理投資計畫書前所購置之建築物,亦屬投資經營需要,新修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第9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其納入投資計畫減免項目。另新修辦法第7條也明定稅捐減免抵減率,自公告劃定範圍五年內申請進駐的產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可抵減百分之十五,第六至十年申請優惠額度減半,自第十一年起不予優惠等,以鼓勵更多產業及早進駐,為新市鎮帶來發展新動能及促進周邊整體發展,也有助擴大國內就業與產業競爭力。
為利投資者減免提報作業順利,新修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明定開發主管機關公告劃定稅捐減免獎勵地區後,投資者可儘速研提投資計畫送開發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並於未來開始營運後六個月內,檢具購置證明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另為避免申請投資抵減的獎勵與政府補助資源重複,新修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若已依其他法令享有補助者,其投資總額會扣除,以避免政府資源重複獎勵的情事發生。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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