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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大樓火災釀死 最高法院:間接殺人故意非情節最重大之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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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2-12 09:15:2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大樓火災釀死 最高法院:間接殺人故意非情節最重大之罪

最高法院日前針對一起殺人案件作出判決,認定行為人將未完全熄滅的沉香餘燼,倒在沙發坐墊的可燃物上,使沙發燃燒致整棟大樓釀成嚴重火災,有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及同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的住宅罪,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行為人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行為人懷疑男友與其前女友舊情復燃,因而心生不滿,在與友人飲酒過後,將未完全熄滅的沉香餘燼倒在男友居住處的沙發後逕自離開。沙發坐墊悶燒,經過一段時間後引燃火勢,延燒易燃裝潢材料,又因大樓防火避難設施老舊,已失去防護作用,導致火勢迅速延燒,此外大樓的樓梯間及走廊,放有大量雜物,可用移動空間受限,使逃生、救災受阻。許多住戶因逃生不及,遭延燒及濃煙、高熱侵襲,導致吸入性嗆傷,或身體燒燙傷,或呼吸道嗆傷,一氧化碳中毒及大面積燒灼傷,因而不治死亡。

最高法院指出,行為人是將未熄滅的灰燼倒在沙發上,行為人離開該處後經過一段時間才引燃火勢,為間接故意殺人,其犯罪手段及其主觀惡性,尚非極端殘忍及重大。且大樓多為閒置空間,內部堆積大量易燃裝潢材料,防火的相關避難設備又因設施老舊故障、年久失修,且長期疏於管理、維護,或於公共空間堆置雜物使移動空間受限、防火區劃失效,再加上各住戶使用狀況過於混亂,相關權責機關對於大樓安檢管理及救災整備等狀況不良,才會造成如此大的傷亡。

最高法院進一步指出,行為人對於將未完全熄滅的餘燼,倒在沙發坐墊上,會引燃延燒,造成大樓燒燬及人員傷亡,固有預見,然此嚴重傷亡結果的發生可能性通常較低,且受各種因素所生效應綜合影響,其行為與蓄意使用明火縱火、以殘忍手段殺人的情形,應有所區隔,並非「情節最重大之罪行」。考量行為人已五十三歲,於入監服刑後,可進行酒癮戒治及心理治療,導正偏差的價值觀、降低報復心態,改善長期以來衝動的性格。且無期徒刑執行逾二十五年而有悛悔實據,可假釋出獄,縱使行為人假釋出獄,已年近八十歲,不論精神、體能均不若以往,沒有判死的必要。故最高法院維持原判決,量處行為人無期徒刑確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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