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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電子文件預立器官捐贈意願 衛福部修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衛生福利部於日前修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增訂器官捐贈書面同意方式適用範圍,以簡化預立器官捐贈意願程序,另增訂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為喪葬費補助對象,以維持其生計並強化親屬同意器官捐贈意願。
衛福部表示,因近年來通訊設備普及,且一百零八年起開放民眾得以自然人憑證預立器官捐贈意願,故配合實務修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有關書面同意方式的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以簡化預立器官捐贈意願程序。
鑑於民法第12條已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也配合修正,刪除有關未成年人年齡規定。另外,為保障活體器官受移植者的醫療自主權,受移植者仍須出示同意文件,無意思能力者的意願表達,則由最近親屬出具,故增訂同條第1項第5款規定。
衛福部進一步表示,因經濟情勢變遷急速,家境清寒若遭逢變故,生活將頓陷困境,成為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人口,考量其有申請喪葬費補助的需求,故修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增訂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為補助對象,以維持其生計並強化親屬同意器官捐贈意願。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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