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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規範金控公司現金股利發放基礎 訂定公積發給股東現金相關規定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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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2-14 00:22:1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規範金控公司現金股利發放基礎 訂定公積發給股東現金相關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訂定「金融控股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相關規定」,規範金融控股公司以公積發給普通股股東現金時,所需符合特定財務要件。若金融控股公司以歷年來之獲利發放現金股利,或以公積發給股東股票,則不適用本規定。

鑒於金控集團之資金來自社會大眾,其係以金控公司為核心,故對金控公司財務之監理強度應不低於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相關規定第2點序文,訂定金控公司現金股利之發放基礎,及得以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普通股股東現金之財務要件。另鑒於各金控公司發行特別股之發行條件有所差異,金控公司以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發給特別股股東現金,回歸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與特別股股東契約約定,無同規定之適用。

為確保金控公司風險承擔能力,參酌公司法第241條第3項及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第2點第1款及第3款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相關規定第2點第1款規定,法定盈餘公積發給股東現金應符合之要件,又參酌上市上櫃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注意事項第2點第1款規定,明定金控公司及各子公司應符合資本適足性規範。同時參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定明金控公司雙重槓桿比率應符合一定標準。

此外,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公司得將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額及受領贈與所得產生之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發給股東現金,另考量以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發給股東現金,均與為減資而買回公司股份之效果類似,故金融控股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相關規定第2點第2款規定,分配後金控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資本適足率應比照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現金之要求。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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