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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廣告逾 60 秒或邀名人代言將嚴懲 衛福部修正原則
衛生福利部於(1/31)日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部分條文」,將廣告違規情狀納入裁處罰鍰基準的加權事項,未來違規廣告六十秒以上,或邀請名人代言等都可加重處罰,以嚇阻違規食品廣告。
衛福部指出,電視食品廣告時常會請專家、名人或網紅代言,以自身使用過來凸顯前後對比效果,且廣告時間往往相當長,相較於網路廣告,消費者可以自行選擇不要看,但電視廣告的觀眾卻是被迫收看,且時間很長,容易洗腦消費者而使民眾陷入錯誤的判斷,且由於罰金過低,以致違規食品廣告氾濫,加上代言人推波助瀾,經常引發爭議。
衛福部進一步指出,為遏止違規食品廣告,新修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2點將加重裁罰力道,未來發現於全國性電視頻道或購物頻道播送總時間六十秒以上、聘請專業人士或知名公眾人物薦證或代言、內容刊播產品使用前後比較圖、人體器官組織示意圖或誇張科學數據等,都將納入裁處罰鍰基準的加權事項,罰鍰最高可加權乘以三倍。若代言人參與製作廣告腳本,也將共同受罰。
衛福部最後表示,對同一產品於主管機關裁處書送達後,再次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有關廣告規定,有新修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3點情形者,得命停業一定期間。若有違反同原則第4點的情形,更可命其歇業、廢止公司、商業、工廠的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登錄。該部更呼籲民眾,看到誇張療效的廣告,一定要先停看聽以免受騙。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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