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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水力用水及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者的水權年限為 5 至 20 年 修正水利法施行細則 
 
經濟部水利署日前修正「水利法施行細則」,推動水力發電與地熱能發電,將水力用水及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者的水權年限提高為五至二十年。 
 
經濟部說明,因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為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考量水力用水為非消耗性用水,並配合政府推動水力發電綠能政策,為明確規範水利法第18條各款用水標的的水權年限,新修水利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的水權年限為三年至五年。 
 
經濟部指出,參考電業法第17條的規定,新修水利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水利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的水力用水及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5條之3第1項規定設置的地熱能發電設備的水權年限,提高為五年至二十年,但不得逾其電業執照的有效期間。 
 
此外,考量如偏遠山區鄉公所因民生與公共設施相關需求申請臨時水權,屬具公益性及優先性,為簡政便民,新修水利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3項規定,家用及公共給水臨時使用權年限延長為每次不得逾三年。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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