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1111|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提高水力用水及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者的水權年限為 5 至 20 年 修正水利法施行細則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醫療天使勳章 藝術之星 西方宗教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4-2-23 00:26:1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2
提高水力用水及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者的水權年限為 5 至 20 年 修正水利法施行細則

經濟部水利署日前修正「水利法施行細則」,推動水力發電與地熱能發電,將水力用水及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者的水權年限提高為五至二十年。

經濟部說明,因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為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考量水力用水為非消耗性用水,並配合政府推動水力發電綠能政策,為明確規範水利法第18條各款用水標的的水權年限,新修水利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的水權年限為三年至五年。

經濟部指出,參考電業法第17條的規定,新修水利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水利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的水力用水及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5條之3第1項規定設置的地熱能發電設備的水權年限,提高為五年至二十年,但不得逾其電業執照的有效期間。

此外,考量如偏遠山區鄉公所因民生與公共設施相關需求申請臨時水權,屬具公益性及優先性,為簡政便民,新修水利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3項規定,家用及公共給水臨時使用權年限延長為每次不得逾三年。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8-17 09:41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