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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眾多肇逃案件列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內政部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內政部於日前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條文」,增訂遭受重大財產損失或嚴重影響交通安全及秩序,引起公眾關注並須請求公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的肇事逃逸事故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利查處偵辦。
內政部指出,以往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1目、第2目規定,是指道路交通事故有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或是運送的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等事故。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因造成重大財損或受害當事人眾多的肇事逃逸案件,常引發社會大眾與民意代表關注及新聞媒體大幅報導,為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增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3目規定,將遭受重大財產損失或嚴重影響交通安全及秩序,引起公眾關注並須請求公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的肇事逃逸事故,列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利查處偵辦。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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