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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電腦系統自動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委託限制 金管會修正規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3/6)日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接受投顧事業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者,可不受證券商及其人員不得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的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規定的限制。
金管會說明,為開放證券商得接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委託,並參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作業要點第6點有關投顧事業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的規定,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13款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0款,明定證券商依其與客戶及投顧事業共同簽訂的三方契約,接受投顧事業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者,可不受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不得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的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規定的限制。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開放證券商可接受投顧事業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的委託,不僅符合自動化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自動化精神並利證券商實務運作外,也有助於促進證券期貨業跨業合作、金融科技創新及普惠金融。此外,證券商應訂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應與投顧事業及客戶簽訂三方契約,以保障客戶權益。若民眾想與投顧事業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的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投顧事業應明確告知客戶並約定再平衡的服務內容、運作方式及終止服務機制,並於提供服務前告知客戶注意事項。民眾也應於簽約前確認已瞭解契約條款相關內容。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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