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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未於期限內拆除道路上障礙物可處 15 萬元罰鍰 行政院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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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15 00:56:4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未於期限內拆除道路上障礙物可處 15 萬元罰鍰 行政院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

行政院(3/7)日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依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第2條及第11條意旨,建立「以人為本」的安全用路環境,增設、拓寬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積極建構安全、無礙及的行人步行空間。

行政院表示,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主要係完善我國行人交通改善推動制度,有助道路以人為本政策的推動與落實。為有助於各界了解監督,草案第4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草案第5條規定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及分年分期建設計畫。

行政院指出,為有效提供行人動線連續的無障礙步行環境,草案第7條第4項規定,行人友善區應管制車輛使用行為,且區內道路可採取速限措施、時段性行人徒步區、行人優先區,或其他方式提供步行環境。草案第8條規定,主管機關查道路上有妨礙行人通行的障礙物時,應通知管理機關或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等於規定時間內完成障礙物的改善或遷移、拆除。若未於草案第8條第2項所訂三個月期限內完成改善的話,草案第11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若遇有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的話,草案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可指定路段統一重修。若未依草案第9條第2項規定的二個月期間內改善,將依草案第12條的規定,處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此外,為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草案第10條明定年度改善計畫績效考評、公布及獎懲機制,考評績效不佳者,可減列相關道路交通改善計畫的補助額度。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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