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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院會通過修正 罰鍰 1,200 元以下輕微違規不予民眾檢舉舉發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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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15 00:57:0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院會通過修正 罰鍰 1,200 元以下輕微違規不予民眾檢舉舉發

行政院會七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修正草案,包括刪除部分可施以勸導不予舉發的違規事項、限於當場舉發的案件始得記違規點數,並排除逕行舉發,以及最高罰鍰一千二百元以下輕微違規不予民眾檢舉舉發的情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去(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增加十三項民眾檢舉及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雖然道路交通安全已有所改善,但民眾檢舉及違規記點案件數量暴增,對於一年內累計十二點,就須吊扣駕照兩個月的違規記點部分,已影響違規的基層司機駕駛及民眾工作權利與生計,並造成執法量能龐大負擔。此外,目前道路實際環境改善與配套措施尚未完備,違規記點制度衍生的相關實務問題,就需要馬上去修正。

目前將以工程改善手段先替代監理執法手段,在人行環境及停車問題改善優化前,暫時先行檢討限縮民眾檢舉項目及減少違規記點項目。對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降低違規發生,需要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從工程、教育、監理、執法等面向全面進行改善。目前除了已制定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外,也將制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明定各級政府權責分工。另外,各地方政府也積極從工程面改善民眾的人行空間,以及兼顧營業車輛妥善臨時上下客貨與人行安全的停車空間,希望能從源頭道路環境改善,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降低各類用路人因道路環境未盡完善,而發生非故意的違規與危害行人交通安全的風險。

在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方面,以目標、方向並不變的前提下,相關策略需要與時俱進。在人行環境及停車問題改善優化前,檢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場舉發案件記點,逕行舉發不記點,及最高罰鍰一千二百元以下輕微違規不予民眾檢舉,但仍須開立紅單處罰,以取得道路交通安全與工作權益間的平衡。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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