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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被警方沒收的藍寶堅尼,為什麼只能銷毀呢?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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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4-7 13:43:4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被警方沒收的藍寶堅尼,為什麼只能銷毀呢?


新聞報導指出,台北40歲機師林修帆是私人飛機公司的機師,名下擁有多輛超跑,其中一台暱稱「大牛」的藍寶堅尼,於102年年底在台中市遭到警方查扣。

當時林修帆開著大牛在台中惠中路,因車輛太過稀少特別而被警方攔查。林修帆表示,自己是從台北開車要去台南修理,路過台中吃飯,但卻被警方發現,牌照跟車子不一樣,最後林修帆才坦承他拿了自己的另一輛福斯的牌照,來以假亂真。

雖然林修帆不斷提起行政訴訟,但因設籍在台北市,依照北市裁決所的規定,只要車輛遭到沒入,裁決確定3個月內,就會遭到銷毀,纏訟3年依舊敗訴。最後,「大牛」仍在太平區汽車報廢場於105年12月14日早上9點被銷毀。

為什麼沒收後還要殺了「大牛」?

依照我國公路法第63條規定,汽車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檢測及審驗合格後,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才可以辦理登記、檢驗、領照。本案例中,林先生所駕駛的大牛,是100年3月報關來台的,但由於沒有申請安全審驗,所以一直無法領掛車牌。

再依照道交條例第12條之規範,未領用牌照的車輛行駛於道路上時,警察可以禁止其繼續行駛並沒收車輛,所以,大牛當場就被拖去保管場啦。而且,拖運費跟保管費,仍是林先生要付清;而他所用的福特牌照,也會因同條中之規定而被吊銷。

同法第85-3條又有更嚴厲的規定,係表明依法沒收的車輛,視同於廢棄物,依照規定清除之。一得知心愛的超跑可能灰飛煙滅,林先生馬不停蹄地找尋各式法規,終於讓他看到了一線生機……

有「公開拍賣」的可能,所以大牛有救了?

經高人指點,林先生發現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第六條中指出,對於沒收的車輛,應於規定限期內裁決,並於裁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公開拍賣」。所以他開心的以為能用這項條文拯救可憐的大牛。

不幸的是,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與處理細則第25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以汽車所有人為處罰對象者,移送其車籍地處罰機關處理;以駕駛人或乘客為處罰對象者,移送其駕籍地處罰機關處理。在林先生的案例中,因為大牛未領取牌照,並不知其車籍地。而林先生設籍於台北市,就應依照台北市的罰則來處理。

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8條授予直轄市的權利,台北市政府可以自己制定道路的規劃、建設及管理,以及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又這麼剛好的台北市也針對了沒收的汽車制定了臺北市政府沒入車輛委託廠商銷毀作業要點,法規名稱就簡單扼要地說明,被沒收的車輛只有「銷毀」一條路,內容更明訂了車輛的每一個細節,都應該「被破壞到完全不堪使用」。

「大牛」還是只能說掰掰

所以,到了最後,本案中可憐的大牛,就此從世界上消失,林先生的1500萬也不翼而飛。

由此案例,我們也學習到,若要自己進口汽車,最好的辦法,就是從頭開始就依法檢驗,《法操》也為大家協尋到正確的檢驗項目及程序供大家參考:進口汽車回台灣知識分享網。

同時,針對臺北市政府沒入車輛委託廠商銷毀作業要點,《法操》認為,也許可以考慮修法,或增加其他處理方式。畢竟,當沒收到價值極高的車輛時,若能將資源再利用,對政府與社會都可能會有更好的幫助呀。

文/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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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版管責冰至,文章轉貼沒啥用,每發一文俱心虛,更看勳章為壓力。唯見高管滿勳章,原來意指是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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