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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土地共有人申請其他共有人戶籍謄本 內政部:應提具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事由文書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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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4-15 00:53:5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土地共有人申請其他共有人戶籍謄本 內政部:應提具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事由文書

內政部於日前表示,土地共有人申請其他共有人戶籍謄本,除提憑土地共有證明文件外,尚應提具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事由的文書。而戶政事務所受理類此案件時,應考量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8點有關送達戶籍地址的規定,核發或閱覽具有利害關係的戶籍謄本,使土地共有人履行其應通知義務,避免影響他共有人權益。

內政部指出,依戶籍法第6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利害關係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的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而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的關係屬於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同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規定,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由於土地共有關係非當然發生權利義務得喪變更的事由,因此內政部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台內戶字第1130241107號函規定,土地共有人申請其他共有人戶籍謄本除提憑土地共有證明文件外,尚應提具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事由的文書。此外,有關土地共有人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應詳述申請事由,戶政事務所並應本於職權審認。如申請人確無法提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者,得援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類似契約關係,由其檢具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土地登記謄本,證明具有土地共有關係,並詳述申請事由,由戶政事務所視個案情形受理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

內政部最後表示,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8點有關書面通知送達戶籍地址的規定,是考量土地共有人應履行其通知的義務,否則將影響他共有人權益,因此戶政事務所受理類此案件時應併同考量,核發或閱覽具有利害關係的戶籍謄本。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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