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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者的外籍員工居留天數滿 183 天 可扣抵或退還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對外籍員工所得扣繳規定,依其屬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不同會有所區別,依所得稅法第7條的規定,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分為居住者及非居住者,前者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反之,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即為非居住者。
國稅局說明,扣繳單位給付外籍員工各類所得時,先以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俟外籍員工居留天數滿一百八十三天,改用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原以非居住者扣繳的稅款,扣繳義務人不用申請更正扣繳憑單、繳款書及退還稅款,由該員工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國稅局指出,扣繳單位給付予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向國庫繳清稅款,填報扣繳憑單並發給納稅義務人。若扣繳單位給付予居住者各類所得,其代扣稅款於次月十日前繳納國庫,並於次年度一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國稅局舉例說明,公司給付外籍員工薪資新臺幣四萬元,外籍員工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且居留天數未滿一百八十三天,公司應以非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此外,外籍員工薪資符合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依扣繳率百分之六扣繳兩千四百元,應於十日內,將扣繳稅款兩千四百元向國庫繳納,並可透過財政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等到外籍員工居住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後,公司應改按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公司今年度分別按外籍員工非居住者及居住者扣繳的稅款,可以由外籍員工於隔年辦理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此外,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時,應先判別所得人究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或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並辦理憑單申報。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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