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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完善故意傷害事件處理程序 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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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4-24 00:13:5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完善故意傷害事件處理程序 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教育部(4/17)日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為解決學校面對校園霸凌事件的通報、調查及處理等困境及需求,並達成友善校園目的,建立更友善、有效及可信賴的處理機制,區分「生對生」與「師對生」霸凌事件,分別妥善處理,完善故意傷害事件處理程序,強化主管機關權責,有效快速保障被行為人權益。

教育部表示,新修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5條將「師對生」與「生對生」調查處理機制分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對生」適用或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生對生」及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調查機制則依本準則辦理。新修條文第8條納入輔導先行概念,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以預防及輔導為原則,積極推動校園霸凌防制工作,並每學期辦理校園霸凌防制及輔導增能研習,強化教職員工班級經營能力。

教育部說明,為避免發生校園霸凌,新修條文第21條要求學校平時應積極處理學生的違法或不當行為,新修條文第22條也增訂學生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受到不法侵害,可以採取必要措施,而不受處罰。此外,本次修正建立專業、公正及有效的處理機制,新修條文第7條、第24條及第25條,針對「生對生」霸凌事件的處理,規定學校應設置防制委員會,下設審查小組判斷是否受理,受理後,依新修條文第35條及第45條的規定,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調和或調查,完成調和或調查報告後,再交由防制委員會審議。

教育部指出,為避免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新修條文第32條針對生對生霸凌事件的特性,落實修復式正義,促進雙方當事人對話與相互理解,化解衝突,且調和視雙方意願進行,若一方無意願或者處理小組委員認為有運用權力影響調和進行,應立即停止調和。為了讓調和事件處理更具專業性與公正性,新修條文第27條規定處理小組至少過半數委員應自人才庫外聘,由專業的委員尊重雙方當事人意願進行調和,以確保調和的專業性與公正性。

教育部進一步指出,在「調查」程序部分,新修條文第33條明確規定調查程序的進行方式,包括調和及調查程序的轉換,依新修條文第39條的規定訪談時應全程錄音或錄影、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訪談學生應以保密方式為之等。此外,新修條文第71條完善故意傷害事件處理程序,過往學生構成刑法傷害罪行為因不符合霸凌「持續性」要件,學校通常不受理或認定霸凌不成立,以後學校可準用霸凌事件之處理程序,嚴謹慎重的處理。為保障被行為人,新修條文第49條強化主管機關權限,被行為人對學校作成的終局決議不服,即可向主管機關提出陳情,立即由主管機關所設的審議委員會審議,以保障被行為人權益。而在行為人部分,則依新修條文第46條的規定,可以正常救濟程序提起申訴。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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