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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整併調查處理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機制 教育部修正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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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4-26 00:29:0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整併調查處理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機制 教育部修正辦法

教育部(4/17)日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整併調查處理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機制,減輕學校負擔,並健全主管機關監督機制,有效保障教師工作權。

教育部說明,為完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增進教學品質,保障學生學習權與教師工作權,新修條文第2條將「師對生」校園霸凌事件調查機制納入規範。新修條文第4條詳細規定教師的阻卻違法事由,避免教師因為積極處理或管教學生的違法行為,而受到責難。又為明確化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在發現教師有同辦法第2條霸凌等情形時,可依新修條文第5條規定向學校檢舉,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後須依同辦法第6條的規定,基於職權調查證據所為處理機制。

教育部表示,新修條文第16條,明定各該主管機關應從人才庫推舉三倍至五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三人或五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以強化調查小組的專業性及公正性,更有效維護被害學生權益。此外,為區分不同事件的調查程序,減輕學校負擔,新修條文第13條及第47條規定,若教師違法情節明顯未達應予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程度,而僅涉及教師懲處的事件,校事會議得決議無須組成調查小組,由學校直接派員調查後,依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以利事後監督。

教育部指出,為專業嚴謹審查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決定,以有效保障教師工作權,新修條文第52條明定,主管機關應設審議委員會審查。經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發現事件調查程序或終局實體處理違法時,得命學校繼續調查、重新調查或依法處理。此外,若檢舉人不服學校不受理決定,及被害人不服終局處理結果,可分別依新修條文第10條及第50條的規定,向主管機關陳情,建立嚴謹完善的陳情審議機制。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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