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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稅優惠鼓勵企業為員工加薪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通過
行政院(4/18)日通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持續透過租稅優惠,鼓勵中小企業為員工加薪及增僱員工,除了延長施行期間外,將刪除景氣啟動門檻規定,並提高租稅抵減優惠,另將有限合夥納入中小企業研發投資抵減適用對象,延長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措施,以多元鼓勵中小企業投入創新研發及促進智慧財產權流通應用,持續厚植中小企業研發量能。
經濟部表示,經濟部105年1月30日經企字第10504600440號令,已闡明有限合夥亦屬中小企業範疇,為資明確,草案第2條第1項,明定中小企業包含依法辦理有限合夥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有限合夥既已納入為中小企業範圍,故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草案第35條第1項,將適用對象納入有限合夥事業並延長施行期間十年。
鼓勵中小企業為員工加薪及增僱員工,草案第36條之2第1項,刪除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投資額須達一定門檻等要件,及刪除一般員工增僱租稅優惠,維持現行二十四歲以下青年增僱租稅優惠,並納入四十五歲以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為適用對象。增僱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率均適用百分之一百五十,並延長施行期間十年。同條第2項之加薪減除租稅優惠,同樣延長施行期間十年、提高減除率至百分之一百五十,另將於子法訂明調高可適用租稅優惠薪資標準(現行為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調高至六點二萬元),並納入逐年滾動調整機制等,以利多數員工適用租稅優惠。
為確保租稅優惠之衡平,避免單一企業重複享有租稅優惠,草案第36條之3,明定中小企業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其他法律或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並增訂中小企業最近三年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不得適用。此外現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所訂租稅優惠措施,仍為中小企業發展所需,有必要予以展延施行期間,草案第40條指出,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施行期間繼續延長施行十年,至民國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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