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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高員工伙食費免稅額 112 年度所得稅申報新制
財政部國稅局日前表示,今(一百十三)年辦理一百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2項、第3項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規定,並參照財政部112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200645590號公告,一百十二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提高為新臺幣二十萬二千元。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等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差額部分,得再自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第2款第1目規定,將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稅額度由現行每人每月二千四百元提高為三千元,並自一百十二年起適用,又參照財政部112年12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204684940號令,將執行業務者員工的伙食費免稅額度也一併提高為三千元,以一百十二年度全年在職的事業員工為例,免稅的伙食費額度,較一百十一年度增加七千二百元。
同時,因應民法第12條規定調降成年年齡為滿十八歲,並自一百十二年施行,關於納稅義務人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至第4款規定,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的要件,須特別留意,在九十三年以前出生的成年人,除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由納稅義務人扶養,得列報為受扶養親屬外,其餘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在九十四年出生的成年人,於一百十二年度滿十八歲,可選擇自行辦理結算申報或由實際扶養的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
此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自一百十二年起,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為受控外國企業,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合計直接持有該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達百分之十,若受控外國企業無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單一或合計已逾七百萬元」,應按直接持股比率計算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及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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