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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課予金融、電信及網路業者防詐義務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通過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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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6-3 00:11:5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課予金融、電信及網路業者防詐義務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通過

行政院(5/9)日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強化防詐作為、打擊詐欺集團、保護犯罪被害人為重點,採就源及溯源「雙源齊清」之方向,強化金融、電信及網路各面向之防詐作為,課予相關業者防詐義務;加重詐欺集團犯嫌刑責及擴大不法利得沒收,以嚴懲詐欺犯罪;建構保護詐欺犯罪被害人機制,提供相關協助及損害填補。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著重於源頭防制,草案第13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特別課予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服務業、電信業、網路廣告平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商業、網路連線遊戲業等關鍵產業防詐義務,若業者不遵循相關規定,依業別不同,最重處新臺幣一千萬以下罰鍰,可連續處罰直到業者改善,並將依客戶或用戶涉及詐欺犯罪程度作出不同處罰,按草案第8條第1項、第20條第3項、第32條第1項第2款、第34條第1項及第36條第3項規定,最重將停止提供服務。

在加重詐欺犯罪刑責部分,詐騙集團詐騙同一被害人財損達一千萬元,按草案第43條規定,將加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草案第44條第1項則規定,三人以上假冒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利用電信網路對公眾散布、運用深偽影音或在國外詐騙機房詐騙國內民眾,都將加重刑責。同時草案第49條規定,也提高詐欺犯罪者假釋門檻及不得假釋的情況。

另在保護詐欺犯罪被害人部分,草案第51條規定,提升、強化現行「一六五反詐騙諮詢專線」之功能,使之兼具檢舉報案、問題諮詢及通報轉介等功能,並適時轉介相關機關或團體提供心理諮商等必要之協助。又詐欺犯罪被害人於事發當下往往無所適從,草案第52條規定,司法人員、司法警察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詐欺犯罪被害人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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