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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的意義
經典裡提到的「布施」,就是「給」。例如,給人家一些金錢、物質上的救濟,就是財物布施;給人家一些道理的開導,增加他的明理、智慧,就是佛法真理的布施;給人家精神上的安慰,讓他不會感到恐懼,就是無畏懼的布施,這就是「財施、法施、無畏施」三種布施。
我們給人家的服務,給人家的財物,給人家的一些幫忙,究竟這個功德是我的呢?還是他的呢?你不可以有分別心!凡是善舉,彼此都有分,沒有你的、我的分別,有了分別,就有了差距,功德就有限。
不過,「給」要有佛法,要能不自苦、不自惱。我給你,我不苦,我不懊惱、我不懊悔,我不是為了貪圖虛名,不是要求你幫助,只是想到我所有的,要能與大家共享,這就是布施真正的意思。
在佛經裡,舉出很多布施的事例,其意義很特別,比方說「割肉餵鷹,捨身飼虎」,這聽起來太困難了。老鷹、老虎把牠打死不就好了,還要把我的肉割來給老鷹吃;甚至叫我連命都不要,要拿來餵老虎?
不是也有人說「打死一條毒蛇,等於吃三年長齋」嗎?但這隻老鷹、老虎,在一個修行人的眼中,看法不是這樣的。你說老鷹、老虎是危害人類的動物;不過站在老虎、老鷹的立場來看我們,牠也感覺到人類是害蟲,是危害牠們生命的惡人。所以,有了彼此對待的立場,就會離佛法很遠。
佛經裡說:「但願眾生得離苦,不為自己求安樂。」你有這樣的想法,不論布施也好、給也好,那是最高的境界;我只為了讓你脫苦,並不是為了自己布施要得到什麼好處,這一種施捨不是很寶貴嗎?
可是有人覺得學佛法太難了,叫人什麼都要給人,自己都不要,甚至還要犧牲自己。其實,「但願眾生得離苦」就好;如果我給他,而我自己卻受了損傷,這是不當的。佛法不都是講自覺覺他、自度度人、自利利他、自他兩利嗎?
當然,這有信仰上的層次不同,假如把經文的句子改成「但願眾生得離苦,也為自己求安樂」,也是可以的,這樣你也沒有罪過啊。假如你說我沒有所求,他離苦就好了,那麼你的信仰、施捨的層次,就又高了一點。如佛經裡譬喻,真理等於虛空,等於河流,所謂「三鳥飛空,空無遠近,跡有遠近;三獸渡河,水無深淺,足有深淺」。
因此,修行的程度不論是有相的、無相的,有住的、無住的,這都好。等於念佛,有人說「口念彌陀心散亂,喊破喉嚨也徒然」,這句話也形容得太過分了,即使念佛的心散亂,總比不念要好,沒有說徒然的,一切都有因果,一切善事都會有好報的。大家不要老是把佛法,朝困難的方向去想、從消極上去理解;佛陀所說的法,都是為了示教利喜,都是為了給眾生利益,給大家歡喜的。
(星雲大師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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