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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放火燒死丈夫 因有幫忙滅火改判 12 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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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7-1 00:52:5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放火燒死丈夫 因有幫忙滅火改判 12 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日前針對一起殺人案件作出判決,認為行為人縱使起火燃燒並致被害人發生死亡結果,並未超出其一般生活經驗所預見的範圍,且未逾越行為人所預期實現的結果,其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具有因果關係,應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行為人與被害人為夫妻,因家庭暴力行為,而屢有爭執,並經被害人父母提出刑事告訴。行為人因此積怨心生不滿,忿而購買汽油攜回住處,同時持裝有汽油的保特瓶及打火機,進入臥室將汽油朝被害人身上澆淋,強令被害人下跪道歉,並引燃汽油,導致被害人全身著火,受有多處燒燙傷,並使住處受燒碳化嚴重,嗣行為人以滅火器撲滅,因己意中止方未繼續延燒。被害人雖躲進臥室自行以棉被滅火,但經送醫救治後,仍不治死亡。

法院指出,審酌行為人從事空服員的經驗,應具飛航安全的訓練及要求,案發現場屬小坪數的集合住宅建築物,住家內更充滿各種易燃物品,行為人對於極易助燃的汽油配合打火機點火時所生的危險性,當無不知之理。行為人購買汽油回家,更將汽油澆淋在被害人身上,且著手縱火犯罪行為的實行。可見行為人對於縱使起火燃燒並致被害人發生死亡結果,並未超出其一般生活經驗所預見的範圍,且未逾越行為人所預期實現的結果,其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具有因果關係,應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及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法院進一步指出,行為人放火部分造成住處內部分燒燬,尚能持滅火器撲滅住處火勢,且未對社區住戶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更大損害。衡酌行為人案發後尚有詢問被害人狀況的關懷言語,於法院審理中供承其買汽油這件事情真的有風險,一再當庭對被害人父母表示非常抱歉,但仍未能與被害人家屬調解成立賠償損害,亦未獲得被害人家屬原諒。行為人就殺人及放火部分是基於不確定故意,而非直接故意所為,放火部分合於中止未遂減輕其刑規定的事由,應於量刑時併予審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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