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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鞏固我國產業全球供應鏈地位 實施前瞻創新研發投抵優惠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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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7-10 00:59: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鞏固我國產業全球供應鏈地位 實施前瞻創新研發投抵優惠

財政部(6/18)日表示,為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優勢,鞏固全球供應鏈核心地位,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可適用百分之二十五投資抵減,其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支出金額如達一定門檻,可適用百分之五投資抵減。

為確保公司享有租稅優惠後政府仍能取得基本稅收,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訂有各項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其他投資抵減優惠併計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同條例第72條第6項規定,施行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倘政府提供公司租稅優惠,但公司未就其利潤繳納合理稅負,不得適用本項租稅優惠,以避免因過度租稅優惠致有效稅率過低,與其他未享有租稅優惠之公司回饋利潤之百分之二十予國家建設相較,形成不公。

適用先進設備投抵者,除須符合研究發展費用達新臺幣六十億元並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百分之六、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外,尚須符合設備支出金額達一百億元之門檻。研發費用、研發密度及購置設備支出之門檻規模,係為確保我國關鍵產業供應鏈核心地位,爰參考主要國家類似產業之研發支出及設備支出指標、我國產業投資現況及激勵業者擴大研發及增購設備之目的所訂定,期使業者為適用租稅優惠而持續擴大研發量能、投資先進設備,鞏固我國永續競爭地位。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公司符合上開各項適用要件者,不限產業類別,均得申請適用。又公司未符合上開適用要件,致無法適用前瞻創新研發投抵及先進設備投抵優惠,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規定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及智慧機械等投資抵減,仍可適用該二條投資抵減優惠,有助產業均衡發展。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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