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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三讀 最重關12年罰3億元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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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7-13 16:48:0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三讀 最重關12年罰3億元

臺灣郵報/梅花新聞網
2024.07.13 03:04
   

立法院會12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條文加重高額詐欺犯罪刑度,因詐欺獲益達新台幣500萬元,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若獲益達1億元,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3億元罰金。圖為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敲槌宣布三讀。圖/中央社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條文明定境外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若未在台設法律代表人、不配合移除下架詐騙廣告,最重可罰1億元。此外,若詐欺犯罪獲利500萬元,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條文也增訂犯罪獲利達1億元者最重可關12年、得併科罰金3億元。

內政部長劉世芳感謝立法院朝野黨團對於詐防條例的支持,能在行政院提請審議後,密集召開會議審查完成立法。另外為遏止詐欺集團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政府希望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服務業、電信業、網路廣告平台、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商業、網路連線遊戲業等7大關鍵產業能共同攜手合作,透過公私協力方式,從源頭阻斷詐欺犯罪發生。對於違反防詐義務的業者,依業別不同,最重可處1億元以下罰鍰,並可連續處罰直到業者改善。


《詐防條例》第39條明定,具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如Meta(臉書)、TikTok(抖音)等,需「類落地」在台設置法律代表人,並需配合台灣防詐措施,網路廣告平台刊登或推播的廣告,不得含有涉及詐欺的內容。

若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在知悉刊登或推播的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時,應主動或依司法警察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之通知,於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並將廣告託播者、出資者等相關資訊提供司法警察機關。若違反規定,視情節輕重可處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後續還可進一步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表示,這次修法採取雙管齊下,事前管制課與網路平台業者等防詐的義務,他提到,過去《刑法》339條之4在司法實務上,常常輕輕放下,導致詐騙集團犯了20幾個加重詐欺罪,結果卻不用坐牢,這次43條針對重大詐欺犯罪行為大幅提升為5年以上、12年以下;以及第44條針對詐欺首腦處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盼這個法律通過可以改變台灣詐欺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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