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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家暴被害人得向戶政申請限制查閱註記 衛福部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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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7-25 00:48:0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家暴被害人得向戶政申請限制查閱註記 衛福部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衛生福利部於(7/3)日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落實跟推動對於周延民事保護令保護措施及效力,並強化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防治、童年遭受家庭暴力者的保護措施,同時擴大聲請預防性羈押的範圍,以及對家庭暴力被害人性影像相關保護措施,保障被害人權益。

衛福部指出,關於性影像,新修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1規定,所稱性影像,依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是指內容有性交、身體隱私部位或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的影像或電磁紀錄,明訂性影像的定義。法院核發保護令時,依同細則第9條之2規定,應就可歸責於相對人且其可執行的部分,明確記載相對人應交付、刪除性影像的範圍,及執行方式、地點與期限。而命相對人交付的性影像屬電磁紀錄者,相對人應以隨身碟、硬碟或其他載體提供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相對人刪除其所持有的性影像。若已經被上傳至網路,則應明確記載相對人應予刪除或申請移除被害人性影像的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及存放被害人性影像的網址,並酌定刪除或申請移除期限。

衛福部進一步指出,為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的環境,新修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提供視訊或單面鏡審理空間,或是規劃或安排其到庭、離庭時使用不同於加害人的入出路線及等待空間。此外,同細則第12條增訂被害人申請執行禁止相對人的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的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保護令的方式;並於申請文件增列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書狀。

衛福部最後表示,為保護未成年時曾遭受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的被害人免於成年後因遭加害人或直系血親透過申請戶籍資料查得住處,新修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2規定,被害人可向戶政機關申請限制查閱其戶籍資料註記,以避免影響其日常生活、身心復原,或有人身安全威脅之虞。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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