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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明定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作為學生輔導原則 通過學生輔導法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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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7-27 00:18:0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明定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作為學生輔導原則 通過學生輔導法草案

行政院(7/4)通過「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強輔導人力編制、落實三級輔導機制,並增訂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作為學生輔導原則。

行政院表示,為因應學生輔導議題日新月異,草案第4條增列學生諮詢中心的任務,包含統籌規劃、配置及運用專業輔導人員,並協助主管機關推動重大學生輔導政策。同時為縮短縣市間的落差,增訂學生輔諮中心應配置專業輔導人員的督導及行政人力,其組織、建置規劃、設施設備、推動運作、與學校協調聯繫等相關事項的辦法,改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

行政院說明,配合現行學生輔導法第22條每五年檢討的規定,草案第10條合理調整及增加校園專業輔導人力的編制。此外,教育部可考量學校輔導案量、地理區域等特殊情況,在校園專業輔導人員總數百分之六範圍內,可依草案第11條的規定,視需求核予特定主管機關外加人力。草案第6條修正三級輔導的內容,定明三級輔導工作的推動應著重於學生行為與問題樣態,而非時間順序。針對高中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分工,草案第12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

行政院指出,考量特教學生輔導工作應做適切調整,草案第5條規定主管機關學生輔諮會增列特教教師代表,與輔導教師共同參與學生輔導工作規劃及推動。又為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有關係兒童事務均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草案第5條之1明定,當學生輔導涉及不同主體間權力衝突時,應優先考量兒少權益保障,並在輔導過程,應特別關注兒少意見表達、身心健康、受教權及其他相關權利與需求。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考量學生問題日益多元複雜,學校人員輔導專業知能需持續強化,草案第14條增訂各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加強辦理在職進修,其內涵應考量受訓人員實際工作需求,可以研習、工作坊、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參訪交流等多元的專業發展方式辦理。若以研習方式辦理時,應聘請具有相關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者擔任講師。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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