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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狗丟著出國玩!幾天後「身上長蛆、眼球沒了」慘死 飼主遭罰1.5萬元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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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7-29 18:38:2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狗丟著出國玩!幾天後「身上長蛆、眼球沒了」慘死 飼主遭罰1.5萬元

eNews新聞網/曾亭皓
2024.07.29 14:09
   

新北市政府動保處近日接獲永和區民眾通報,稱有屍體腐敗味飄散。動保處立即與里長及派出所員警前往現場調查,發現頂樓加蓋處有一隻黃色混種犬隻倒臥在飼養鐵籠旁,現場環境髒亂,無提供飼料且水質不佳。該犬隻身體明顯過度消瘦,已無眼球,眼眶周邊及口腔內出現蛆蠅,明顯死亡多日。經查飼主未給予飼犬妥善之照顧,動保處開罰,並將行為人列為禁止飼養黑名單。


動保處原初認為飼主惡意餓死犬隻多日,發現此情況隨即聯繫住戶家人,飼主兒子表示未與父母親同住,平常約3週一次回去探訪父母親,父母親已出國多日,約於3週後回國,該犬隻是父親飼養的犬隻,由於是飼養於頂樓,故幾乎沒看過本案犬隻,也未受父親委託照顧犬隻,平時父親生活相當節儉,有以通訊軟體告知國外父母親犬隻死亡消息,母親表示可能是誤食老鼠藥導致死亡。

飼主回國後,至動保處陳述意見,表示犬隻在出國當日早上已近乎無生命跡象,只剩微弱呼吸。飼主稱,犬隻在一次散步時突然衝出去吃了路邊不明食物,隨後出現乾嘔現象,飼主試圖讓犬隻灌水以減緩不適,但未見好轉。由於不知如何處理犬隻大體,且從未帶犬隻至動物醫院診療,最終導致犬隻死亡。

動保處經由獸醫師鄭亦俽解剖該犬隻,發現犬隻已呈腐敗狀況,肌肉和體內發黑,胃內滿是未消化食物。經調查,排除飼主故意餓死犬隻的可能性,但因飼主未給予犬隻妥善照顧,導致犬隻過瘦且身體不適時未及時就醫,動保處依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第10款規定,認定飼主違法。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飼主因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以新台幣1萬5,000元罰鍰,並將行為人列為禁止飼養黑名單。此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動保處呼籲飼主應對其飼養的動物負起責任,提供妥善照顧,並在動物出現異常狀況時及時就醫。動保處強調,將持續加強巡查和執法,確保動物福利,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新北市政府動保處表示,動物是人類的朋友,飼主應該以愛心和責任心對待,任何疏忽和虐待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希望通過此事件,能喚起更多人對動物保護的重視,共同營造一個友善的動物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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