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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本》25 繼承登記意見多難搞怎辦?先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再說
台灣捷報/新北-邵捷
2024.08.02 10:08
文/邵祥輝 地政士達人
遺產繼承原本是一件天經地義的事情,不過在目前功利主義風氣的薰陶下,親情也顯得十分淡薄,很多家庭都應為對繼承遺產的分配問題爭論不休,導致遺產遲遲無法辦理繼承登記,這樣一代一代的傳承下去,最後成了一個解不開的死結,大家的權益都受會到損害。
親人死亡後遺有不動產者,依據土地法第73條及第73條之1規定,土地及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應辦理繼承登記,逾期者,每逾一個月處登記費1倍的罰鍰,最高可罰至20倍。
又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逾1年仍未辦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會在每年4月公告尚未繼承的不動產,經公告3個月後仍未辦理繼承,即列冊管理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列管期滿後則移送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若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若經5次標售未標脫者,產權即登記為國有,繼承人僅得按第5次標售底價申請應得款項。
因此,繼承人間對於遺產分配意見分歧暫時無法統合,可以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先行辦理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俟全體繼承人意見整合後再辦理分割繼承登記,這樣才能維護全體繼承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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