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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資訊] 交通部宣布自今年10月31日起,較高風險駕駛人需按違規程度分級恢復換發短期駕照[3P]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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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15 19:36:4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交通部於 8/14 修正發布新規定,原本 102 年 7 月 1 日起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駕駛執照者,原則免再每 6
年定期換照,經綜合評估為加強較高風險駕駛人之駕駛執照管理,將自 113 年 10 月 31 日起按其違規程度
分級,未來受吊銷駕照重新考領、受吊扣駕照 1 年以上或吊扣駕照未達 1 年者將分別核發或換發 2 年、3 年
或 6 年駕駛執照,並均應再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結清罰鍰,及再增加統一律定駕駛人於 6 年觀察期之期
間內無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方得依規定換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 75 歲。



交通部說明,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而應受吊銷、吊扣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自 113 年 10 月
31 日起,受吊銷駕照之汽車駕駛人依規定重新考驗合格後,會核發 2 年效期之駕駛執照,並有 6 年觀察
期,於觀察期間無再受吊扣、吊銷處分者才能依規定換發駕照有效期限至 75 歲。而受吊扣駕照之駕駛人,
其原領有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至受吊扣處分期間屆滿之日上,原照不再發還,應依規定換照。



若駕駛人未依規定申請換發者,駕照逾期不得駕車,另於重行申請換發時起,該 6 年期間續行計算,即逾期
換照期間不計入 6 年觀察期;另外對於既有依條例第 67 條之 1 規定重新申請考驗核發 1 年效期駕駛執照
者,本次修法亦併同增加較嚴格須至少連續 6 年每年須換照,期間內無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始得依規定
換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 75 歲之規定。

交通部表示,如汽車駕駛人於定期換照期間再受吊銷或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應再依相關換照規定辦理,
且 6 年期間另重新起算,但規定換發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逾原照者,仍依原效期換發。例如駕駛人受吊
銷駕駛執照處分重新考領取得 2 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如其於持照期間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吊扣期
滿後仍應重新換發 2 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而非 3 年或 6 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而如汽車駕駛人
於 6 年觀察期間內,取得同級車類職業駕駛執照或高一級車類駕駛執照時,其有效日期應依原駕駛執照
之期限辦理。



此外,年滿 75 歲之高齡駕駛人,依現行規定係每 3 年定期換照,如其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
驗核發 2 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於 6 年觀察期內仍應每 2 年經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認知功能測
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辦理換照。另若汽車駕駛人依本規則其他規定僅得領有未逾定期換
照規定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者 ( 例如癲癇患者依規定只能領有效期 2 年之駕照且受吊扣駕照處分 ) ,
依其原適用之規定,無須適用定期換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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