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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若未能協商延後退休年齡 應依原屆齡退休規定辦理
勞動部日前表示,退休與資遣係不同制度,此次三讀通過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修正案,係將勞資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明文列為法律,一方面可以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面亦能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至如勞資雙方未能協商合意延後退休年齡時,應依原屆齡退休規定辦理。
勞動部指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修正案增列「強制退休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係明定勞雇雙方可依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及人力需求等,協商約定優於現行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退休年齡。舉例而言,勞雇雙方已協商將退休年齡延後至六十七歲,則勞工即可繼續工作至六十七歲;如果勞雇雙方協商不成立,則應回到現行規定,退休不會變成資遣。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所謂差別待遇,包括「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等事項。因此,如勞雇雙方已協商同意延後勞工之退休年齡後,雇主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對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之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前段規定,論處雇主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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