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4-11-14
- 最後登錄
- 2024-11-10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7479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8961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貨物稅屬境內消費稅 進口貨物未進入國內消費市場無需課稅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針對一起貨物稅事件作出112年度上字第534號判決,指出因貨物稅屬境內消費稅,進口貨物如未流通進入國內消費市場使用,旋即運銷國外者,不納入課稅範圍,已繳納之貨物稅,始得申請退還。
汽車公司向基隆關報運進口汽車一輛,並完納貨物稅。嗣訴外人向經銷商購買該車輛,並轉售予開發公司。開發公司將該車輛復運出口,並提出申請書向基隆關申請退還貨物稅。經基隆關審認,因開發公司未檢具訴外人售予開發公司之統一發票,且買賣契約書未載明貨價含貨物稅,遂以行政處分否准其申請。開發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判決將訴願決定及行政處分均撤銷;並判命基隆關作成退還開發公司貨物稅之行政處分。基隆關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貨物稅乃對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之貨物,於貨物出廠或進口時課徵之稅捐,為境內消費稅性質,倘若廠商進口時已納貨物稅之貨物,事後運銷國外,出口時如檢具完稅照報驗,查明該批貨物於進口時確已完稅,且並未在國內消費使用者,始可申請退還已納貨物稅。申言之,因貨物稅屬境內消費稅,進口貨物如未流通進入國內消費市場使用,旋即運銷國外者,不納入課稅範圍,已繳納之貨物稅,始得申請退還。
系爭車輛進口時,由進口商繳納貨物稅,嗣由經銷商以有償方式出售予訴外人,訴外人已領取汽車牌照,又出售予開發公司,並將車牌繳銷,是其等於境內買賣該車輛,已屬境內消費行為,自無適用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退還貨物稅之餘地。行政處分否准開發公司退還貨物稅款之申請,所持理由雖非正確,但因本件並不符合退稅要件,開發公司起訴請求基隆關作成退還貨物稅款處分之權利並不存在,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為無理由,應為全部敗訴之判決。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