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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保險業可申請試辦擴大旅行平安保險替代親簽方式 提供客戶專屬網頁完成投保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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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9-17 00:50:2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保險業可申請試辦擴大旅行平安保險替代親簽方式 提供客戶專屬網頁完成投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修正「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開放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就行政規則或自律規範尚未開放的業務項目,可向金管會申請試辦。

金管會說明,近期有保險業者依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就行政規則或自律規範尚未開放的業務項目,向金管會申請試辦。擴大旅行平安保險集體彙繳件可用保險公司建立的專屬網頁完成被保險人聲明同意投保,以取得渠等投保意願的適用範圍及放寬保險金額限制,屬行政規則尚未開放項目的保險業務擴大試辦案。

金管會表示,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第4目規定,保險業辦理核保時應確實審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簽章,或其他法令規定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的相關證據及填報內容。民眾反映,旅行平安保險的要保人、被保險人都要在投保文件親簽,若村里長辦公室為當地村里民舉辦旅遊活動情形下,被保險人通常在旅遊出發當日才出現,卻要求所有被保險人於集合地點現場親簽要保文件,在實務上有窒礙難行之處。

金管會指出,考量旅行平安保險有保險期間短、保費低、保額倍數較高的特性,為解決保戶親簽所衍生實務執行面困擾,並同時確保被保險人瞭解並同意投保,金管會發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第4目的解釋令,規範旅平險集體彙繳件的親簽替代措施。此替代措施規範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於參加政府機關、村里辦公室、公私立學校舉辦的國內旅遊活動,且投保身故保險金額不高於新臺幣兩百萬元時,依規定方式辦理保戶身分確認措施者,可由保戶於保險業建置或使用的平台完成同意投保聲明,即可認屬已取得足資證明保戶投保意願的相關證據或填報內容。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保險公司申請試辦擴大適用以專屬網頁完成旅平險同意投保聲明的範圍,涵蓋國外旅遊外,旅遊活動的主辦單位包括機關、學校,並擴大至旅行社及一般家族旅行。此外,提高投保金額上限,國外旅遊部分,每人上限一千五百萬元,國內旅遊則依投保來源設定,旅行社為一千萬元,學校、公務機關以五百萬元為限。提供客戶以專屬網頁完成聲明同意投保的服務,取代所有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須於投保文件親簽的作業,有效提升投保便利性。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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