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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出售舊房地重購新房地 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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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舊房地重購新房地 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

財政部國稅局日前表示,重購自住房地可扣抵或退還已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規定,係避免有重購自住房地需求之民眾,因出售舊自住房地之租稅課徵而影響其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以減輕其換屋負擔,並落實保障自住權益。民眾欲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須符合買新賣舊原則,意即買新賣新不得適用重購退稅之租稅優惠。

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第2項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第1項規定,個人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無論是「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皆須符合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間隔須在二年內、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三條件。

國稅局說明,民眾於民國一百十年六月間取得第一間房屋,嗣後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間購入第二間房屋,旋於一百十二年七月間出售第二間房屋,民眾先後於兩屋均設有戶籍,並主張有居住事實。民眾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自行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惟民眾購買第二間房屋出售第二間房屋時,仍持有第一間房屋,即出售二間房屋並非換屋所需,此種「買新賣新」之交易型態,與出售「舊」房地重購「新」房地之規定不符,乃否准民眾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並補徵稅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人出售舊房地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如重購之新房地於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 國稅局將追繳原已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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