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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出口貨物實務執行作業 財政部修正查驗準則
財政部(11/27)日表示,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及出口實務執行作業,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財政部指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新修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修正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同時,配合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三日修正之「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修正之「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新修準則第15條、第22條第2項規定,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園區」,以符法制。
財政部說明,配合出口實務執行作業,及避免出口人貨物損失,新修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3條之2第1項規定,增訂出口貨物查驗方式準用同準則第23條各項規定,出口危險品或易受損貨物,應於海關查驗前,以書面說明查驗應注意事項,經查驗單位認定開啟有危害或使貨物變質之虞,且貨物為原製造廠原封者,得免開啟查驗。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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