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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健保停保及復保制度 衛福部修正施行細則
衛生福利部日前表示,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人民只要符合保險資格,即有加入保險,繳納保險費之義務,不因其是否就醫或有無使用醫療資源而有不同,故審酌公平性及保險道德風險,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刪除現行全民健康保險停保、復保相關條文。
按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意旨,全民健康保險停保及復保制度影響被保險人權利義務,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其重要事項之具體內容,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始符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未有法律明確授權,即就全民健康保險停保、復保權利義務關係重要事項逕為規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失其效力,故此次修正刪除原細則第37條至第39條停保、復保規定。
同時,配合此次修正刪除全民健康保險停保、復保規定,新修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3條,刪除保險效力開始及終止於復保、停保準用之規定。並依信賴保護原則,新修細則第36條之1,增訂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前已辦理停保者再申請復保,及復保後不再辦理停保之過渡規定,保障已辦理停保者之權益。
此外,新修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之1,定明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條第2項「其他社會保險」之範疇,係指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以資明確。又依同法第49條規定,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均屬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其應自行負擔費用之對象,並不限於以第五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者。為明確界定應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定期撥付保險人之費用範圍,新修細則第63條第1項酌修文字。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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