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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投資人透過券商申購基金匯撥方式彈性 金管會修正準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8)日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4條條文」,增訂證券經紀商擔任基金銷售機構,以投資人名義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自投資人留存款項於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扣款匯撥至基金專戶者,不受申購價款應由申購人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的限制,以提升投資人透過證券經紀商申購基金申購價款匯撥方式的彈性。
金管會指出,基金銷售機構除依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經核准者外,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規定,不得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而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應要求申購人將申購價款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的基金專戶。
金管會表示,為提升投資人透過證券經紀商申購基金的申購價款匯撥方式的彈性,以便利投資人申購基金,新修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4條第2項增訂證券經紀商擔任基金銷售機構,以投資人名義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自投資人留存款項於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8條第2項規定設立的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扣款匯撥至基金專戶者,不受申購價款應由申購人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的限制。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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