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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優化制度自 114 年施行 事業本身即為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國稅局日前表示,所得稅優化扣繳制度自今(一百十四)年起跑了,給付之所得,改由事業、機關等法人本身負責扣繳,但「給付日」在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者,仍應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
國稅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規定,扣繳新制將扣繳義務人從原本給付所得的事業負責人或機關團體、學校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使扣繳義務人之義務與責任更符合行政法上權責相符原則。另外,同法第92條第2項,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若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比照居住者延長五日,減輕扣繳義務人於連續假期的作業負擔。
國稅局舉例說明,公司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給付非居住者年終獎金並扣取稅款,依規定繳納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十日內,即一百十四年二月一日前,惟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至三十一日適逢農曆春節國定假日,故可再延長五日至二月六日,並以公司本身為扣繳義務人。此外,一百十三年度給付居住者各項所得之扣繳憑單,應於今年二月五日前辦理申報,且扣繳義務人仍為給付所得事業之負責人、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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