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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 檢附國外證明文件得免經驗證
財政部日前表示,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本文規定,營利事業投資之國外(不含大陸地區)被投資事業有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情事,營利事業列報相關國外投資損失時,應提示該國外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驗證或證明。
惟參照財政部114年01月07日台財稅字第11304615290號令,營利事業提示之國外證明文件為國外被投資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載有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文件;或國外被投資事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核發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所得稅申報文件;抑或國外被投資事業財務報表經所在地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載有經該會計師簽證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查核報告者,得免經驗證或證明。
此外,營利事業投資之國外被投資事業如無實質營運活動,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但書規定,其投資損失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者為限;營利事業應檢附該國外被投資事業及轉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並依前述規定辦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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