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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受託買賣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境外基金 每一該性質基金人數不得逾 99 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表示,符合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6條之1的證券商,得受託買賣「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的境外基金,委託人以「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客戶」為限,每一「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境外基金的人數總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
金管會指出,證券商受託買賣的外國有價證券,以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6條所規定的範圍為限,且證券商提供高資產客戶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服務,應符合同規則第6條之1規定的條件,送證券商同業公會審查並轉送該會核准後,始得辦理。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經核准符合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6條之1的證券商,得受託買賣「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的境外基金,同時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1月8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86599號令規定,委託人以「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客戶」為限,每一「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境外基金的人數總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此外,證券商應與該外國資產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就特定境外基金商品相關受委任事項簽訂契約,並於契約載明國內不得委任其他機構辦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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