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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精簡證券商及期貨商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編製作業 金管會修正準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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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簡證券商及期貨商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編製作業 金管會修正準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規劃精簡編製揭露的事項,協助證券商及期貨商順利接軌「我國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的永續資訊揭露。

金管會指出,為提升非財務性資訊的揭露品質,參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8條規定,新修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8條及新修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0條修正有關應揭露非擔任主管職務的全時員工人數及薪資等相關資訊。

此外,考量證券商及期貨商股東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證券商及期貨商最近三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會計師姓名及查核意見等相關資訊,為精簡證券商及期貨商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編製內容的應記載事項,新修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9條及新修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1條刪除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簡明綜合損益表、證券商及其關係企業發生財務週轉困難對證券商財務狀況的影響等應記載事項。

金管會最後表示,為簡化證券商及期貨商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編製作業,新增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1條之1及新增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3條之1規定開放內部控制聲明書、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報告等應記載事項,其所定資訊內容如已於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公告申報者,得於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記載資訊查詢的索引,且相關公告申報資訊視為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的記載事項。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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