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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擴充收受政治獻金機制 罷免案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可收受政治獻金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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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3-3 00:41:5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擴充收受政治獻金機制 罷免案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可收受政治獻金

內政部(2/24)日表示,針對媒體報導公民團體募資疑義,依現行政治獻金法第5條規定,從事罷免活動的經費募集,應透過政黨始得為之。目前該法的修正草案已報行政院審議,增列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收受政治獻金機制。

內政部說明,依政治獻金法第2條的規定,政治獻金是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的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的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的給付、債務的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同法第5條規定,可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因此,從事罷免活動的經費募集,應透過政黨始得為之。

內政部指出,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已增列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均得收受政治獻金的機制。被罷免人、罷免案領銜人須於第二階段連署才可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罷免案領銜人向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日起,至罷免案投票日前一日止。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雖然依現行政治獻金法第5條的規定,政治團體也可收受政治獻金,但在民國一百零六年政黨法立法後,依政黨法第43條的規定,政治團體應於兩年內轉換為政黨,故目前已無政治團體。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也配合刪除政治團體可收受政治獻金的規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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