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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毗鄰房屋合併使用且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 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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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3-18 00:30:0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毗鄰房屋合併使用且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 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日前表示,配合今(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二點零新制,若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如符合其他自住要件,仍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考量民眾自住需要,將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為維護納稅義務人居住權益並兼顧渠等房屋稅合理負擔,114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11300697020號解釋令表示,核釋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若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符合其他自住要件,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指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有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情形,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該等房屋倘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的規定,並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的話,可依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毗鄰房屋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2條規定認定房屋戶數。

財政部舉例說明,本人、配偶個別所有毗鄰的兩戶房屋,經打通或合併使用,倘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且該等房屋均符合上述其他自住要件,仍得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此外,毗鄰房屋如為已辦理所有權登記領有權狀的房屋,且未辦理建物合併,依毗鄰房屋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規定,以兩戶即本人、配偶各一戶計算房屋戶數,故該家戶自住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為兩戶。若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符合自住住家用房屋要件,房屋所有人應於今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今年五月開徵的房屋稅將按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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