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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雇主應於三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 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 45 萬元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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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3-20 00:51:4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雇主應於三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 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 45 萬元

勞動部(3/11)日表示,如果有僱用勞退舊制的勞工在今年度符合勞動基準法的退休條件,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記得要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夠支應退休金,如果不足,應於今年三月底前一次補足。

勞動部說明,為確保符合退休條件的舊制勞工,都能依法領取退休金,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每年年底的時候都應估算次年度符合退休條件的勞退舊制勞工所需要的退休金數額,並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夠支應。當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在次年度符合同法第53條自請退休(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工作二十五年以上或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或同法第54條規定年滿六十五歲強制退休條件之一的時候,雇主就應該將其納入足額提撥估算的範圍。

勞動部舉例說明,公司一共僱有五十位勞工,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有六人,其中四人在今年符合退休條件,估算需要給付這四位舊制勞工的退休金一共四百三十五萬元。事業單位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為四百二十五萬元,不足的十萬元,最晚應該要在今年三月底前,提撥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

勞動部指出,違反前開足額提撥規定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80條之1的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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