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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買房子要特別注意是否有該大樓不能養寵物、不能掛看板等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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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買房子要特別注意是否有該大樓不能養寵物、不能掛看板等等規定
文/曾文龍(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主任、台灣不動產物業人力資源協會名譽理事長、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主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民國84年6月28日問世,是為了解決許多公寓大廈鄰居之間以及管委會之間的糾紛與衝突,希望可以和睦鄰居之間的關係,以及提升居住品質!因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通過,也改變了鄰居與鄰居及管委會的關係,畢竟一般人不大注意法條,也懶得去看法條。有些法條看了也不懂,因此一有狀況就出現了緊張的對立,甚至誤會及衝突。
例如買房子的時候,養寵物的朋友或需要做生意掛看板的朋友,應該看一下該棟大樓的「規約」,是否有禁止的規定,免得產生許多對立與衝突,買了房卻後悔莫及。「規約」等於是該棟大樓的憲法、最高準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因此,規約不是管委會規定的,買房的朋友務必請管委會提供「規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
1.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2.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3.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管委會縱然有理由告住戶,但也須注意每次的會議也要遵守法律規定,如果有瑕疵,也是會敗訴,需要重新開會,曠日廢時,煩躁不堪!
上面第8條第1項是規定關於外牆不能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規定,如果規約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限制,但須向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買房的朋友如果知道這一條,恐怕會嚇一跳。
通常一般的大樓都是看板掛得五花八門,如果沒有固定得很安全而掉落,也會砸死人或重傷。台北市有極少數的大樓一塊看板都看不到,外觀優雅漂亮、乾淨整潔,對房價的推升很有幫助,能夠做到這樣的管理,當然是要規定在住戶的「規約」,例如台北市安和路、信義路口有一棟中古屋豪宅,非常的美觀和諧,有許多名人都住過這個地方,隨著歲月的飄逝,該棟大樓仍然閃爍著光輝的貴氣。多年前在東湖也看過一棟沒有掛看板的大樓,也是豪華氣派,但是不知道後來有沒有改變規約的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3款規定,規約可以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喜歡養寵物的朋友應要事先去關心這一條,免得引來陸續的衝突與糾紛,心情壞透了。
例如台北高院103.簡上.13民事判決。該案件為甲女士購買了某大樓房子,管委會及前手屋主皆有告知甲女士不能養寵物,而且也說明規定在住戶規約。然而甲女士被管委會發現有幾次帶寵物進出,管委會要求甲女士繳罰款,被甲所拒絕,因而進入訴訟,管委會主張甲應賠償20萬。任何法院訴訟整個過程漫長,不管原告被告皆會感到煩躁與痛苦,是一件悲慘的事。我們應當多研讀相關法條,碰到事情比較有能力處理,預防甚於治療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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